太阳成集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学院办学资源,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,加强各项有偿服务收支规范管理,维护学院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经济秩序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颁布的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服务活动是指各二级学院、处级部门在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之外,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、智力服务及资产使用等活动。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活动不得影响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正常秩序;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。
第三条 各部门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、财经纪律及学院相关规定,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保证服务质量,维护学院声誉。
第四条 公司有偿服务收入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政策。所有收入均应及时、足额收缴学院财务,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,支出按学院相关制度进行报销。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滞留、坐支收入,不得截留和转移收入,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院预算内资金转作部门有偿服务收入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
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的职能管理部门,负责全院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工作;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,对各部门的有偿服务资金的收支设立专项核算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。
各相关部门是有偿服务活动的具体实施部门,负责制定有偿服务项目计划、收费标准、收入分配制度及项目的具体实施。部门负责人是有偿服务活动的第一负责人。有偿服务按照“集体研究、专人负责、厉行节约、接受监督”的原则进行管理。
审计处对有偿服务收支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。审计处审计时,相关部门须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备查账和相关资料。
第六条 部门有偿服务收入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统一管理,年度结余可跨年结转。各部门应设置有偿服务收支备查账目,指定专人记录,定期与学院财务对账,真实反映本部门有偿服务财务收支的情况。
第七条 各部门新增有偿服务项目填写有偿服务项目申报备案表(见附件),经主管院领导审批,报经理批准后送财务处备案。
第八条 各项有偿服务的具体收费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,各项收费(含罚没款)必须根据学院票据管理制度开具统一票据。凡收费未开具学院统一收据或打白条者,均为违规收费,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。
第九条 开展有偿服务的部门须制定本部门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办法,经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(处务会)讨论通过,由主管院领导审签后执行,并报人事处、财务处、审计处备案。
第十条 各部门使用有偿服务资金时,按学院经费使用审批办法规定的权限审签,各二级学院实行部门党政领导双签,其他处级部门配备副职的,实行正、副负责人双签。各部门应定期将部门有偿服务收支情况向本部门职工公示,以接受群众监督,确保支出公平公正。
第三章 收入的分配与使用
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收入的范围和内容
(一)服务性收入
1、开展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培训费等收入。包括专升本(非学历教育)助考班(非学历教育)的学费收入,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培训项目。
2、承接社会各类考试收取的考务费收入(不包括单招考试报名费收入)。
3、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种技能培训收入。
4、承办的各类国家举办的资格证考试收入。
5、不取得学历的旁听生学费收入。
6、其他服务性收入。包括对外提供各种代理业务、信息检索、档案查询、资料打印、复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。
(二)国有资产(源)有偿使用收入
1、房屋、建筑物有偿使用收入,包括教室、报告厅、体育场馆、礼堂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。
2、设备、设施有偿使用收入,包括教学仪器、实训设备、设施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。
3、使用学院场地及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取得的其他收入(不含门面房等出租收入)等。
4、其他资产(源)有偿使用收入,包括学院学报、院报、广播、网站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。
5、废旧物资处置收入
以上国有资产(源)有偿使用收入分配给部门的部分全额计入部门发展基金,用于部门开展各项业务。
(三)其他收入
1、捐赠收入。含定向捐助及不定向捐助(不含校庆捐赠)。
2、实体经营取得的利润收入。
3、以上未涉及的有偿服务收入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有偿服务收入分配,应兼顾学院、集体、个人三方利益,坚持按劳分配、多劳多得的原则,保证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。
第十三条 有偿服务收入在学院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。学院分配部分归并于学院事业收入,统筹用于学院发展;学院留成比例按照有偿服务项目具体制定;部门留成分配比例为福利基金60%,发展基金40%。
各部门有偿服务收支按照各部门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办法执行。部门福利基金首先用于支付组织、参与有偿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报酬,其余资金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。部门福利基金发放部分计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。
部门发展基金的支出可用于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、设备(含各种软件)购置、家具、维修设备、软环境和内涵建设、差旅费等支出,也可用于弥补部门经费不足。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、差旅费等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比例(见下表)。